(2015)敖民初字第7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叶国红与郭亚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国红,郭亚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7256号原告叶国红,女,住敖汉旗新惠镇中街五组。被告郭亚东,男,住敖汉旗丰收乡中沟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国红诉被告郭亚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郭亚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郭亚东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郭亚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6元,已减半收取153元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张士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亚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