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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7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叶国红与郭亚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国红,郭亚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7256号原告叶国红,女,住敖汉旗新惠镇中街五组。被告郭亚东,男,住敖汉旗丰收乡中沟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国红诉被告郭亚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郭亚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郭亚东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郭亚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6元,已减半收取153元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张士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亚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