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阳民申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陈文辉因与被申请人周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文辉,周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阳民申字第00014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陈文辉,男,1972年5月7日生,汉族,烟叶公司职工。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周秀梅,女,1987年2月21日生,汉族,居民。申请再审人陈文辉因与被申请人周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旬阳县人民法院(2013)旬民初字第005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陈文辉申请再审称,原审通知当事人开庭审理,却临时转为调解程序,原审调解违反法定程序。原审法官没有向申请再审人释明法律,导致申请再审人放弃了对案外人的追偿权,致使原审调解书难以执行。原审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撤销(2013)旬民初字第00513号民事调解书,再审此案。被申请人周秀梅称,原审调解书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申请再审人陈文辉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本院审查查明,(2013)旬民初字第00513号民事调解书的生效时间为2013年7月4日。本院认为,陈文辉的再审申请已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陈文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锋强审判员 马治斌审判员 张 靖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李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