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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9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2016)湘1129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宁资福与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河路口镇牛路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129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宁资福,男,1957年4月6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XX县沱江镇春晓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57********。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河路口镇牛路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贻林,男,该村主任。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宁资福与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河路口镇牛路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华民一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一案,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河路口镇牛路村民委员会已按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华民一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