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岱执民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岱山县海蓝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何建英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岱山县海蓝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何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岱执民字第433号申请执行人岱山县海蓝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何建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舟岱民初字第0039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何建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建英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建英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何建英(证件号码:)在浙江民泰银行的18×××43的存款人民币83521.5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忆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