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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执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玉山诉李丙祯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山,李丙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保15号申请人刘玉山,男。被申请人李丙祯,男。申请人刘玉山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现在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的京U×××××临牌照的轿车一辆,侯某自愿以自己所有的鲁P×××××小型客车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李丙祯驾驶的京U×××××临牌照的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间,由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负责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走该车。二、申请费90元由申请人刘玉山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莲青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