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4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4民初67号原告樊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被告曹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永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