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8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单位上海赛奥分离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刘旭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赛奥分离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8刑初3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上海赛奥分离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奥公司),注册地本市宝山区。诉讼代表人黄某,女,1974年10月10日生。被告人刘某乙,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宝山区,暂住���市宝山区。公诉机关以沪闸检诉刑诉(201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赛奥公司、被告人刘某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国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赛奥公司诉讼代表人黄某、被告人刘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被告人刘某乙在负责经营被告单位赛奥公司期间,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后,让他人为赛奥公司虚开了上海坤斌实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60,820元,涉及税款81,486.67元。赛奥公司已将上述发票全部向宝山区税务机关申报抵扣。2015年6月30日,被告人刘某乙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被告单位赛奥公司于案发后退缴了全部涉案税款。上述事实,被告单位赛奥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黄某、被告人刘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上海农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明细清单,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局的《抵扣证明》、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缴款书,赛奥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被告人刘某乙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应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赛奥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刘某乙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虚开税款人民币8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单位赛奥公司和被告人刘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鉴于被告单位赛奥公司已退出了全部涉案税款,挽回了国家经济损失,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上海赛奥分离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刘某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退缴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刘某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杨 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巢宇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