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司婷婷与周献忠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司婷婷,周献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财保15号申请人司婷婷。被申请人周献忠。申请人司婷婷与被申请人周献忠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司婷婷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周献忠所有的苏N×××××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4000元,并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司婷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就地扣押被申请人周献忠所有的苏N×××××号小型普通客车。扣押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毁损、赠与或设定其他物权,否则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毛晓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