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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池执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青阳县扬田金鸡洞铜矿有限公司、青阳县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青阳县杨田金鸡洞铜矿有限公司,青阳县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池执字第00265号申请执行人: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法定代表人:柯盛开,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青阳县杨田金鸡洞铜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法定代表人:蒋宜仪,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青阳县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法定代表人:蒋宜仪,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青阳县杨田金鸡洞铜矿有限公司、青阳县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青阳县杨田金鸡洞铜矿有限公司、青阳县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青阳县杨田金鸡洞铜矿有限公司、青阳县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858180元及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等价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光氢审判员  余加胜审判员  祖国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童枞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