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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3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1-14

案件名称

新疆中保典当有限公司与赵强、韩丽惠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中保典当有限公司,赵强,韩丽惠,张智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3执287号申请执行人:新疆中保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366号。法定代表人:吕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强,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被执行人:韩丽惠,女,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被执行人:张智源,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疆中保典当有限公司与赵强、韩丽惠、张智源公证债券文书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证经263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强、韩丽惠、张智源按该执行证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强、韩丽惠、张智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强、韩丽惠、张智源的存款、收入9255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赵强、韩丽惠、张智源承担本案执行费1165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 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齐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