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3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刘霞、周祯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霞,周祯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3财保14号申请人刘霞,女,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委托代理人陶守良,四川守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祯蓉,女,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人刘霞因与被申请人周祯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霞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价值30000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周祯蓉的财产进行查封,并向本院提供执行财产线索(详见财产线索清单)。申请人刘霞以其所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蜚虹路支行定期存款(账户号44×××52),存款金额30000元,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在30000元的财产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周祯蓉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许对申请人刘霞所有的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蜚虹路支行的(账户号44×××52)存款3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思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孟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