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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初字第7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孙宝明与于冲、日照三运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宝明,于冲,日照三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7404号原告孙宝明。委托代理人唐宽友,临沂兰山正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冲。被告日照三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上海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扈全民,经理。委托代理人殷飞,山东天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兴海路51号。负责人李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丽美,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宝明诉被告于冲、日照三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洪超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宝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宝明负担。审 判 员 诸葛少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 婷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