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执字第2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与胡小雪、陈树宽、陈满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胡小雪,陈树宽,陈满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22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谢忠勤,行长。委托代理人任伟华,职工。被执行人胡小雪,女,1963年11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陈树宽,男,1958年4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陈满瑛,女,1974年6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本院在执行(2015)汀民初字第146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胡小雪、陈树宽、陈满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60000元,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还在处置变现中,剩余部份,暂时无法全部执行到位。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22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邱日鑫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腾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