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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罗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4刑初6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涛。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公诉机关以长岳检刑刑诉(201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涛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涛于2015年10月26日凌晨,准备离开其朋友杨松清在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嘉桐街租住处时,见被害人高某停在该处价值人民币2385元的68V立马电动车未上锁,遂趁无人之机将该电动车盗走。同日13时许,被告人罗涛在其朋友杨松清的配合下,将所盗电动车送至公安机关,并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高某,并取得了被害人高某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罗涛具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初犯;认罪态度好;赃物已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涛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被告人罗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涛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冯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