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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斯章与特易购乐购商业(宁波)有限公司宁波市集士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斯章,特易购乐购商业(宁波)有限公司宁波市集士港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626号原告:李斯章,无固定职业。被告:特易购乐购商业(宁波)有限公司宁波市集士港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集士港镇秋实路533号。代表人:曾召顺,该分公司经理。原告李斯章与被告特易购乐购商业(宁波)有限公司宁波市集士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汪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罗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