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斯章与特易购乐购商业(宁波)有限公司宁波市集士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斯章,特易购乐购商业(宁波)有限公司宁波市集士港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626号原告:李斯章,无固定职业。被告:特易购乐购商业(宁波)有限公司宁波市集士港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集士港镇秋实路533号。代表人:曾召顺,该分公司经理。原告李斯章与被告特易购乐购商业(宁波)有限公司宁波市集士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汪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罗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