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哈执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刘宇航与哈尔滨综合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宇航,哈尔滨综合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执字第476号申请执行人刘宇航,女,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中福街2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230302198403204744。被执行人哈尔滨综合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创新一路652号。法定代表人邢凯军,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5)哈仲裁字第208号裁决书,受理了刘宇航申请执行哈尔滨综合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宇航与被执行人哈尔滨综合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宇航���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5)哈仲裁字第208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何增凯代理审判员  马荣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