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3刑更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李杰受贿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255号罪犯李杰,男,1978年3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侗族,研究生文化,原系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局建筑工程管理科科长。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年9月28日作出(2011)秀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3年10月17日、2014年12月12日二次裁定共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罪犯李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白建勇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南川监狱指派该监狱代表余露佳、侯安琪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李杰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且受贿犯罪所得赃款22.8万元在案发后已全部退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11年3月27日起至2016年3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庞志红审判员 陈胜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