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民保字第7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李玉江与孙合仁、山东省潍坊市园林管理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玉江,孙合仁,山东省潍坊市园林管理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保字第773-1号申请人李玉江,被申请人孙合仁,被申请人山东省潍坊市园林管理处,住所地:潍坊市虞河路与北宫东街交叉路口东建校北邻。申请人李玉江因与被申请人孙合仁、山东省潍坊市园林管理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间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訾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