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执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永梅与被执行人班玉福、班鑫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梅,班玉福,班鑫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590号申请人王永梅。被执行人班玉福。被执行人班鑫冶。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永梅与被执行人班玉福、班鑫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正在按月执行班玉福的工资,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浑民二初字第4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郭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洪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