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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执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永梅与被执行人班玉福、班鑫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梅,班玉福,班鑫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590号申请人王永梅。被执行人班玉福。被执行人班鑫冶。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永梅与被执行人班玉福、班鑫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正在按月执行班玉福的工资,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浑民二初字第4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郭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洪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