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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1224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孙领弟与刘长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领弟,XXX,陈立宏,刘长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1224民初179号原告:孙领弟,男,195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工人。原告:XXX,女,196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工人。被告:陈立宏,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长宏,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河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领弟、XXX诉被告陈立宏、刘长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陈立宏突然死亡,需要变更被告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领弟、X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领弟、XXX撤回对被告陈立宏、刘长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河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退回原告孙领弟、XXX。审判员  冮雪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