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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甲军与被执行人张建、张本兴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甲军,张建,张本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张甲军,男,1975年5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运河开发区新港后街80-11号。被执行人:张建,男,1982年7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运河开发区新港街82号银龙花园4号楼3单元501室。被执行人:张本兴,男,1959年9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运河开发区新港街82号银龙花园4号楼3单元502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城民初字287号民事判决书,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应立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500元。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夏丽华审判员  张宗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立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