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甲军与被执行人张建、张本兴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甲军,张建,张本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张甲军,男,1975年5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运河开发区新港后街80-11号。被执行人:张建,男,1982年7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运河开发区新港街82号银龙花园4号楼3单元501室。被执行人:张本兴,男,1959年9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运河开发区新港街82号银龙花园4号楼3单元502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城民初字287号民事判决书,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应立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500元。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夏丽华审判员 张宗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立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