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6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6520号原告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已减半收取的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朱晓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向依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