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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张民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尹庆红与陈向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庆红,陈向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铜张民初字第722号原告尹庆红,农民。被告陈向阳,个体。原告尹庆红诉被告陈向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庆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向阳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庆红诉称,被告陈向阳系个体包工头,2014年8月,被告找到原告,让原告为其承包的水电工程钻孔。钻孔完毕���被告仅支付部分工钱,尚余3000元未付,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经济紧张、无钱为由拖欠至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陈向阳未作答辩。原告提供了被告书写的欠条原件一份,证实被告欠款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被告陈向阳找到原告尹庆红,将其承包的钻孔工作交由原告完成。原告完成工作后,经结算工钱为8000余元,后被告支付了原告部分报酬,尚余3000元未付。2014年11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被告承诺剩余欠款3000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还清,但至今未支付该款。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尹庆红主张被告陈向阳给付工资款3000元,有其提供的被告书写的欠条原件予以证实。被告陈向阳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向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尹庆红工资款3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616元,由被告陈向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朱信鑫人民陪审员  赵庆杰人民陪审员  李传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