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民终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江西九龙湖旅游度假区有限公司与黄国清、李志军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国清,李志军,江西九龙湖旅游度假区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民终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国清,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军,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九龙湖旅游度假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资溪县鹤城镇九龙湖景区。法定代表人何星灯,董事长。案由:排除妨碍纠纷上诉人黄国清、李志军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资溪县人民法院(2014)资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黄国清、李志军于2015年12月21日提出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故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黄国清、李志军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国清、李志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上诉人黄国清、李志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益淋审判员 黄 皓审判员 万燕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