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7民初7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徐恒美与徐守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恒美,徐守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734-1号原告:徐恒美。被告:徐守连,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西邻金科大厦负责人:郑凤龙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恒美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徐守连驾驶的鲁Q×××××号小型普通轿车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徐守连驾驶的鲁Q×××××号小型普通轿车予以扣押,扣押于莒南县温泉汽修有限公司。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葛寒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