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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泸民初字第3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原告泸州金梦煤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县石桥镇兴盛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泸县石元煤矿有限公司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金梦煤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泸县石桥镇兴盛村村民委员会,泸县石元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泸民初字第3071号原告泸州金梦煤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福集工矿区,组织机构代码72979671-X。法定代表人罗代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斌,四川康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云,四川康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泸县石桥镇兴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泸县石桥镇兴盛村。法定代表人陈朝清,主任。委托代理人周能朝,四川九狮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泸县石元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石桥镇兴盛村,组织机构代码20485204-5。法定代表人何既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明刚,男,1970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泰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金梦煤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县石桥镇兴盛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泸县石元煤矿有限公司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陷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854元,减半收取164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427元,由原告泸州金梦煤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盛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