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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102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阿克苏地区建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宝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克苏地区建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赵宝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02民初字第68号原告阿克苏地区建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445704-2,住所地阿克苏市文化西路9号。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经理。被告赵宝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苏地区建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安物业)诉被告赵宝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宝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建安物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地区建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阿克苏地区建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 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静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