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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卢伟宏与浙江舒能电器有限公司、舒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伟宏,浙江舒能电器有限公司,舒于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3民初603号原告:卢伟宏。被告:浙江舒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江一路49号。法定代表人:舒于东。被告:舒于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伟宏诉被告浙江舒能电器有限公司、舒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伟宏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伟宏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伟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0元,依法减半收取1740元,由卢伟宏负担。代理审判员  邢柯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吕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