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卢伟宏与浙江舒能电器有限公司、舒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伟宏,浙江舒能电器有限公司,舒于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3民初603号原告:卢伟宏。被告:浙江舒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江一路49号。法定代表人:舒于东。被告:舒于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伟宏诉被告浙江舒能电器有限公司、舒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伟宏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伟宏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伟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0元,依法减半收取1740元,由卢伟宏负担。代理审判员 邢柯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吕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