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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县法执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曾石成与谭松柏、朱博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石成,谭松柏,朱博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执字第458号申请执行人曾石成,个体户。被执行人谭松柏,农民。被执行人朱博文,无业。曾石成与谭松柏、朱博文健康权纠纷一案,株洲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谭松柏、朱博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曾石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包括查询银行、房产、车辆,调查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科代理审判员  吴长征代理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笃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