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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桑民一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XX楚与长潭坪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楚,长潭坪乡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桑民一初字第939号原告XX楚,男,195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邮政代办员),住湖南省桑植县。被告长潭坪乡人民政府,地址桑植县长潭坪乡。法定代表人罗承锡,男,职务该乡乡长。原告XX楚与被告长潭坪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XX楚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XX楚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楚负担。审 判 员  尹彩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洋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