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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0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高红燕与重庆朗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红燕,重庆朗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44号原告高红燕,女,1991年0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世兵(系原告高红燕之夫),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重庆朗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西路九支路5号。法定代理人代利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红燕与被告重庆朗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红燕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红燕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红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红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泓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红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