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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18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臧玲玲与张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玲玲,张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8889号原告臧玲玲,女,1985年7月23日出生。被告张鲲,男,1977年5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臧玲玲诉被告张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臧玲玲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故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贾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安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