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18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臧玲玲与张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玲玲,张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8889号原告臧玲玲,女,1985年7月23日出生。被告张鲲,男,1977年5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臧玲玲诉被告张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臧玲玲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故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贾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安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