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2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杨致珀与李文斌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致珀,李文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民初163号申请人杨致珀,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李文斌,男,汉族,农民。申请人杨致珀与被申请人李文斌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文斌购买的位于九方嘉苑1号楼1单元1604室、1号楼1单元1302室房产,并提供了有效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致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文斌购买的位于九方嘉苑1号楼1单元1604室、1号楼1单元1302室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汪子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兆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