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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2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杨致珀与李文斌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致珀,李文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民初163号申请人杨致珀,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李文斌,男,汉族,农民。申请人杨致珀与被申请人李文斌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文斌购买的位于九方嘉苑1号楼1单元1604室、1号楼1单元1302室房产,并提供了有效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致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文斌购买的位于九方嘉苑1号楼1单元1604室、1号楼1单元1302室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汪子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兆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