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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徐明与孙乐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明,孙乐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徐明,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孙乐双,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1996年12月20日作出的(96)无民字第139号民事判决,立案受理了徐明与孙乐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责令孙乐双给付徐明3150元、案件受理费1554元及迟延履行金,并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50元;孙乐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徐明申请继续执行,经本院查明孙乐双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冻结)被执行人孙乐双银行存款775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益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绪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