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江阴金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郭景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阴金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郭景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财保4号申请人:江阴金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敔山湾会所。法定代表人:谢滨阳。被申请人:郭景和,男,汉族,1964年11月12日生。申请人江阴金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郭景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无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该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郭景和银行存款143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江阴金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无锡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阴金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郭景和银行存款14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牛兆祥审 判 员 杨文海代理审判员 王俊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耿植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