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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鄂城执字第00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刘翠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翠兰,湖北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执字第00921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刘翠兰。被执行人湖北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段传发,该公司经理。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724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翠兰与被执行人湖北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724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 冲审判员 汪茂林审判员 汪向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跃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