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执字第3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伦祥、刘炳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伦祥,刘炳山,孟令华,杨俊村,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3581号申请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号。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被执行人杨伦祥。被执行人刘炳山。被执行人孟令华。被执行人杨俊村。被执行人王玲。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炳山、孟令华、杨俊村、杨伦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4)寿商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炳山、孟令华、杨俊村、杨伦祥在银行的存款390083.7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西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