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汕金法岐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汕金法岐民初字第164号原告陈某甲,女,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公民身份号码:×××726X。被告张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公民身份号码:×××3930。原告陈某甲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秋潮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2008年5月17日因朋友关系相识开始谈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月4月16日生育第一个儿子陈某乙,××××年××月××日生育第二个儿子张某乙。2014年开始原告发现被告与外面的女子有来往,起初规劝被告后,被告有悔改之心,2015年再次发现被告与外面的女子有来往,并打骂原告,导致原告多次入院。在原告出院到娘家疗养身体期间,被告多次带两儿子与该女子外出约会,经原告及亲人规劝,被告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犯,之后仍不悔改。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据此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婚生儿子陈某乙、张某乙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3、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汕头市金煌娱乐有限公司20%的股份,价值10万元;粤D×××××雪佛兰牌黑色轿车一辆,价值5万元;4、要求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广发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96有15000元的债务;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户口本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4、《出生医学证明》二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婚生儿子陈某乙,××××年××月××日生育婚生儿子张某乙的情况。5、《广发银行流水对账单》六份,证明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6、《保证书》,证明被告于婚后出轨,并在亲朋好友面前做出承诺保证不再出轨。7、《股权转让合同》、《合作协议书》、《收款收据》,证明被告拥有汕头市金煌娱乐有限公司20%的股份的事实。8、《施行绝育手术证明书》,证明原告已经施行绝育手术的事实。9、《二手汽车转让协议书》,证明陈某甲于2014年6月2日购买二手雪佛兰牌粤D×××××车辆,转让后车牌为粤D×××××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0、《报警回执》,证明2015年11月3日对原告实施暴力,对原告公司的财产进行损毁。被告庭前提交书面答辩状称同意解除和原告的婚姻关系,要求两个孩子陈某乙、张某乙由被告抚养,被告于2014年5月分期付款购买粤D×××××二手雪佛兰牌黑色轿车一辆,转让后车牌为DZW188,共44期,每期2000元,现已付清18期,要求该车辆归被告所有。被告2015年9月15日与汕头市金煌娱乐有限公司签订的20%的股份,共价值10万元和KAMPAI鸡尾酒的包场合同价值20万,归原告所有。原告广发信用卡15000元债务;分期购买雪佛兰汽车剩下26期共52000元购车款;2014年10月2日向张发斌借款28000元,2014年11月2日向陈明借款35000元,共借款190000元,全用于建家里的房子。共同债务要求共同承担。当庭口头答辩称:被告的答辩意见与当庭提交的答辩状不一致。被告不同意离婚。要求原告带孩子回家一起生活。之前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负担。被告对其辩称的事实没有证据提交。经开庭质证,被告对证据1-4、7-8、10无异议。对证据5有异议,该信用卡是原告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申请的,原告的消费内容被告不清楚,原告曾住院花费9000元是事实,但是不知道是否是用该广发信用卡付款的。对证据6有异议,保证书是原告挟持两个孩子要自杀,胁迫被告写下的。原告称是因为被告出轨,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对证据9有异议,该二手车是分期购买的,不是一次性付清的。共分44期,每期付还2000元,现已付清18期。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8年5月17日因朋友关系相识开始谈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月4月16日生育一儿子陈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儿子张某乙。婚前原、被告感情尚可,婚后,自2014年开始原告怀疑被告与外面女子有不正当来往,双方因此事多次发生争执。2015年4月双方再次因被告与其他女子有往来发生口角,被告动手打骂原告,导致原告气晕入院,出院后原告回娘家疗养身体。2015年9月11日双方再次发生争执,被告写下保证书,保证书中被告承认2015年8月在酒吧认识一名女人,并多次与该女人发生性关系。白天带两儿子与该女人一起出门游玩。被原告发现后,动手打骂原告,导致原告气晕入院。在此期间,被告不知悔改,仍多次与该女人约会。并保证以后对原告忠诚,如再犯错,被告名下所有财产归原告所有,两婚生孩子的抚养权归原告,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承担。该保证书有原、被告亲朋见证签名。现大儿子陈某乙随被告一起生活,小儿子张某乙随原告一起生活。2015年10月21日原告以与被告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案在审理期间,2015年11月3日被告为找原告谈判,将一辆车牌号为粤D×××××长安牌新奔奔汽车砸坏,该车辆虽登记在原告名下,但原告与其所在公司约定所有权归原告公司所有,原告与原告公司报警,被告被派出所传唤,经原告协商,被告与原告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庭前提交答辩状表示同意离婚,并要求两个儿子归其抚养;当庭答辩时辩称不同意离婚,要求原告带孩子回家一起生活,并表示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负担。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要求抚养小儿子张某乙,并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夫妻存续期间,被告未能正确对待夫妻关系,未能正确处理好与其他女子的感情关系,导致与他人发生婚外情,致使原、被告经常发生纠纷,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原告提供的保证书是被迫的不属实,没有依据,本院不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张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大儿子陈某乙由被告抚养,小儿子张某乙由原告抚养,孩子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选择。三、被告持有的汕头市金煌娱乐有限公司20%股份及粤D×××××雪佛兰黑色轿车一辆归被告所有。四、原、被告其他债权债务由各自承担。五、原、被告衣物、证件归各自所有。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被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秋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得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