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蒋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第0010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王冠华,董事长。被执行人:蒋平,男,1963年11出生,汉族,住本县。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蒋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民二初字0003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蒋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借款本金89000元及利息(自2010年12月31日至2011年12月18日起按月利率9.683‰计算利息、此后利息按月利率12.5879‰计算)、案件受理费2822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蒋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蒋平与许敏(身份证××)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蒋平、许敏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蒋平及其妻子许敏在银行存款91822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乃军审 判 员 马世卫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