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2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胡治国、叶清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胡治国,叶清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2民初287号原告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29楼A、B、D室。法定代表人何祥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东芳,公司员工。被告胡治国,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叶清华,女,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胡治国、叶清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晓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 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