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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江西省南丰县亚通塑料彩印厂、彭红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南丰县亚通塑料彩印厂,彭红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66-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南丰县亚通塑料彩印厂。地址南丰县富溪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章国庆,系该厂董事长。被执行人彭红根,男,汉族,南丰县人。本院在执行江西省南丰县亚通塑料彩印厂与彭红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对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股权登记等进行“四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彭红根尚欠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南丰县亚通塑料彩印厂7940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南丰县亚通塑料彩印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法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慧永审 判 员  熊淑萍代理审判员  甘益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