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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法执字第01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刘玉芝申请执行王海鹰、陈雪梅、王东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芝,王海鹰,陈雪梅,王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01514号申请执行人刘玉芝被执行人王海鹰被执行人陈雪梅被执行人王东华刘玉芝申请执行王海鹰、陈雪梅、王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2759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刘玉芝所有的一处、对担保人张青明所有的房屋一处予以查封。现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玉芝申请将刘玉芝、张青明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刘玉芝所有的商厅一处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张青明所有的房屋一处的查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春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贝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