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2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丰婷婷诉被告沈阳市铁西区鑫鑫食御阁美食城联营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婷婷,沈阳市铁西区鑫鑫食御阁美食城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2593号原告丰婷婷,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徐静、袁赫男,系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铁西区鑫鑫食御阁美食城,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沈辽东路。经营者宫传顺原告丰婷婷诉被告沈阳市铁西区鑫鑫食御阁美食城联营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婷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6元,减半收取70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 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雪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