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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民初字第4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叶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4559号原告:叶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