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陈德拉与陈冲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德拉,陈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财保7号申请人:陈德拉,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祁县。被申请人:陈冲,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人陈德拉因与被申请人陈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冲所有的皖L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陈冲所有的皖L东风牌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XX所有的皖L号江铃牌小型客车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恒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