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21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蔡清干与冯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清干,冯文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民初61号原告:蔡清干,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冯文峰,男,196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清干与被告冯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清干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依法办理相关诉讼费缓、减、免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钱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