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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执二字第13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执二字第1362-4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李某。吴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7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某支付人民币6869.07元及对涉案房产进行过户,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某银行账户存款,扣划金额为人民币7,369.0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善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