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阎执字第005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王亮申请执行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亮,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589-1号申请执行人王亮,男,1979年11月12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事处聚宝村木匠杨组村民,住该组。委托代理人胡大伟,男,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空基地航空三路**号。法定代表人张胜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莫辉平,男1974年10月28日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西安市碑林区红缨路邮政大厦21单元301室。本院依据王亮根据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5)阎民初字第0123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返还案款3937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3753元,执行费5863元。但被执行人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阎良区国家航空产业基地航空三路55号(航空国际大酒店及科技公寓01塔楼)11511、11512房产共二套。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阎执字第0058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书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三、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受偿0元,未受偿39751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阮 建 锋人民陪审员 苏晓军人民陪审员陈六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博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