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原告孙远清与被告曾日新、廖国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远清,曾日新,廖国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452号原告孙远清,男,194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新邵县酿溪镇。被告曾日新,男,1950年5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新邵县酿溪镇新阳社区居委会新阳路。被告廖国福,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酿溪镇雷家坳村。原告孙远清与被告曾日新、廖国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远清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孙远清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远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3元,由原告孙远清负担。审 判 员 杨德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谢丽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