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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1民初0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张星驰与王庆、刘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星驰,王庆,刘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丰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0005号原告张星驰,职业不详。被告王庆,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刘欢,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丰县支公司,住所地丰县中阳大道星海天酒店对过,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星驰诉被告王庆、刘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丰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星驰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星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星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保全费320元由原告周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跃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孟小咪 百度搜索“”